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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10民初16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013号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武悦上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体院西路****平房**房间。

法定代表人:周双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青堌集镇柴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建飞。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天衣舞凤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武悦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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