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1972民初11813号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34。
法定代表人:刘树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兵,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嘉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虎门浩誉建材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注册号为441********0941。
经营者:周浩廷************。
案件案由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请求原告诉求:1.确认被告存在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被告辩称:被告是原告的加盟商,有使用原告商标的权利,被告没有收到终止合作的正式通知,原告亦未退回加盟的费用。
直到2020年4月被告才收到原告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要求终止双方的合作关系,但因正是疫情期间,被告没有开门经营,被告于2020年5月20日才恢复营业,并约于6月底将相关的商标清除。
被告不存在侵权的行为,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是第7945146、7945147、7945148、8853477、27807376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服务项目为第20类,包括家具、家具门等,注册有效期最早至2021年2月20日。
双方均确认该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
被告曾于2015年9月与原告达成协议,代理经销原告的衣柜,双方于2018年6月25日后再没有交易。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外墙及室内均使用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的标识。
被告主要经营衣柜,于2015年9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经销原告的衣柜总金额约110万元。
原告因本案维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宜,支付代理费20000元等。
法院就争议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认定与分析评述一、关于被告有否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被告经营项目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属于同类,根据被告的陈述,在2018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一直有使用原告的案涉注册商标。
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合法性问题,在2018年6月前,被告基本每月均与原告发生交易,且部分月份有多笔交易,但在2018年6月后,双方之间没有任何交易,该情况明显与之前的交易情况有重大变化,被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虽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2018年2月终止合作通知已送达被告,但结合双方的交易情况,本院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双方的交易关系已实际于2018年6月后终止,且此终止交易关系的事实为被告所知。
被告在双方终止交易关系后,被告不再是原告的授权经销商,但其仍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并经营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的业务,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的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被告经营的衣柜是原告的商品,或与原告存在特定的联系,其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问题。
因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侵权的获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双方原合作期间的交易量、原告为本案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期间、后果、疫情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70000元。
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内容一、确认被告东莞市虎门浩誉建材店(周浩廷)存在侵害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限被告东莞市虎门浩誉建材店(周浩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7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承担7568元,被告东莞市虎门浩誉建材店(周浩廷)承担1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谭国洪人民陪审员 李 铃人民陪审员 何 慧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锦弟强制执行风险提示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
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一、信用惩戒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1.限制高消费。
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
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