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45号 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
法定代表人:朱巧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恒裕天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素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仁宝,广东百朋(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阳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胡志成。
第三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昌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
原告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恒裕天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阳门村民委员会、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江门市博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