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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国良、胡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12刑初720号
案件名称黄国良、胡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国良;胡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苏0612刑初720号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国良,男,1977年2月8日生,快递员,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洋,男,1989年7月25日生,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南通市通州区,住南通市崇川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二部刑诉〔202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国良、胡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顾艳霞、检察官助理陈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国良、胡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黄国良在未取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假冒“SIEMENS”品牌远景系列的开关、插座面板等产品向被告人胡洋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6242元。

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胡洋在未取得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被告人黄国良处购进假冒“SIEMENS”品牌远景系列的开关、插座面板等产品在其拼多多店铺(编号:473162108、店名:名品电气商行)、闲鱼店铺(账号:tb216003、昵称:感觉90809)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5528.86元,其中拼多多店铺销售金额人民币91654.45元,闲鱼店铺销售金额人民币23874.41元。

2020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胡洋母亲的店内扣押了带有“SIEMENS”字样的各类插座、开关共计41种,1355个。

经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被扣押的产品均不是西门子公司生产或许可生产的产品,为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020年3月24日、4月22日,被告人胡洋、黄国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另查明,“SIEMENS”系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的注册商标,2015年7月27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在第9类商品包括电源设备、电子安装材料、用具、控制器等上使用的“SIEMENS”商标,注册号为G637074,有效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5年3月31日。

“西门子”系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的注册商标,2017年10月26日,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注册证明》证明,SIEMENSAKTIENGESELLSCHAFT在第9类商品包括电气装置设备等上使用的“西门子”商标,注册号为G683480,有效期自2017年4月11日至2027年4月11日。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国良、胡洋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公安机关拍摄的在被告人胡洋处扣押的假冒“SIEMENS”注册商标的电器插座、开关等实物照片;

公安机关调取的“SIEMENS”、“西门子”商标注册证明,从证人杨应存、吴某甲等人处提取的拼多多平台交易截图、付款账单截图,从被告人黄国良、胡洋处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从南通柯博贸易有限公司提取的销售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证人殷航、任某、杨应存、吴某甲、戴某、宋某、张某甲、薛某、杨某、周某、吴某乙、张某乙、张某丙、朱某、袁某、龚某、陆某等人的证言;

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等;

公安机关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被告人胡洋的拼多多店铺和闲鱼店铺注册信息、店铺交易明细等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以及被告人黄国良、胡洋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国良、胡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予惩处。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国良、胡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国良、胡洋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本院综合评判被告人黄国良、胡洋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并考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决定对被告人黄国良、胡洋适用缓刑。

为严肃国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保护商标注册权人依法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国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人胡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禁止被告人黄国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器开关、插座类产品的经营活动。

禁止被告人胡洋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电器开关、插座类产品的经营活动。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SIEMENS”品牌的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黄国良、胡洋使用的作案工具手机各一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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