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9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贵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杨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泰、杨乾钰,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顺达鞋业经销部,住所地山东省。
经营者:李再东,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贵康鞋业有限公司、聊城市东昌府区顺达鞋业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
2020年11月2日本院收到原告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