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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07民初3232号之一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3232号之一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市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东路****第**。

法定代表人:TANWERNYUEN,执行董事。

被告: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官桥滘社区创业工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何丽芳,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成都市好来屋量贩家居百货有限公司、东莞市添翔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

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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