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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夹江县亿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11民初171号
案件名称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夹江县亿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夹江县亿华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1民初171号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国家高新区金环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7863959M。

法定代表人:姜天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亿华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新场镇红旗村1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6MA65NNBHXM。

经营者:杨豪。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亿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珠海双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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