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02号 原告:郎珠云,女,195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林峰,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徽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胡库下村胡库街**第**。
法定代表人:方涛。
被告:潍坊浩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府东社区健康东街**高新社区金融服务中心409 法定代表人:吕振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郎珠云诉被告永康市徽韵工贸有限公司、潍坊浩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郎珠云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郎珠云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