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452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金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城郊村六社v>法定代表人:任冬。
被告: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住所地吉,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城郊六社。
法定代表人:安晓倩。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长春市禾睦米业有限公司、双阳区禾睦庄园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本院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五常市大米协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
余款4275元退还五常市大米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