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5442号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下陈中心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曹剑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芬,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口志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魏集镇位集村20号。
法定代表人:姜秋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警卫,男,该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该公司。
被告:姜秋香,女,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志鼎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姜秋香、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大洋衣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