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6民初38024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47380849331。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霸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60-574号一楼自编南区A04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BUD35。
法定代表人:王元艳。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霸可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