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知民初129号之一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文化营村北(临空二路**科技创新功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43342845T。
法定代表人:佟光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兰,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211239098。
被告:宜宾市江湖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384419X。
法定代表人:崔秉亮。
被告:宜宾钩尖江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宋家镇四川长江工业园区智能终端产业园**标准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68G895Y。
法定代表人:崔秉亮。
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宾市江湖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宜宾钩尖江湖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宜宾市江湖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宜宾钩尖江湖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20元,减半收取2760元,由原告北京三友创美饲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