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834号 原告:河北弘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滏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力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庆,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泽,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台长胜鑫装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南大郭乡西董村村西滨江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李长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蓝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东艺工业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宋益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荣敏,河北晟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弘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长胜鑫装载机械有限公司、山东蓝川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河北弘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弘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弘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河北弘鑫塑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