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89号 原告:薛令斌,男,汉族,1979年9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
被告:潍坊浩锐渲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坊城街道八马路下寨村。
法定代表人:陈兰花,职务经理。
被告:潍城区开发区勇拓卫浴配件销售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经济开发区豪德**商务公寓**。
经营者:刘光滨。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潍坊浩锐渲卫浴有限公司、潍城区开发区勇拓卫浴配件销售中心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薛令斌在本案审理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令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令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