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之一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杨晖,均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品高,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品高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