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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邹品高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之一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邹品高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邹品高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4民初12976号之一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杨晖,均为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品高,男,195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邹品高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9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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