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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光华与欧阳国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民初801号
案件名称唐光华与欧阳国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唐光华;欧阳国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01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国伟,男,汉族,1994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欧阳国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唐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唐光华已预交100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唐光华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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