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89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土默特左旗王璐蔬菜水果粮油超市,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霍寨村碧水蓝山小区****门脸。
经营者:王睿智。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土默特左旗王璐蔬菜水果粮油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