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刑更983号 罪犯沈爱平,男,1976年11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初中文化。
现在漳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作出(2019)闽0626刑初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爱平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并处罚金5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2月25日交付漳州监狱执行。
执行机关漳州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沈爱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
该犯起始期2019年3月至2020年7月,获得1848.3分,表扬3次。
另查明,该犯生效判决财产性判项罚金50000元,已履行22500元;
追缴违法所得5000元,已履行5000元,月均消费264.48元。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沈爱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因余刑不足,减刑幅度适当调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沈爱平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八天(刑期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