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89号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塘厦镇科苑城田沙路**龙迪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磊、吴小波,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铂鸿(东莞)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复兴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余靖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铂鸿(东莞)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东莞欧森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