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27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法定代表人: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乔,湖南瀛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华燕食品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住所地:九江市都昌县都昌镇芙蓉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8MA37XTRROK。
经营者:秦燕娟。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都昌县华燕食品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都昌县华燕食品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都昌县华燕食品有限公司都昌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