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81民初8642号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姚家路****楼****。
法定代表人:李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晓颖,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该单位员工。
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杭州多源餐饮管理连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