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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人民政府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602行初115号
案件名称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人民政府商标行政管理(商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人民政府;高阳县伟鹏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浙江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02行初115号 原告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中粮河北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成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胜、吴康康,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住所地诸暨市暨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斯朝阳,局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朱利强,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轶杰,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旭燕,浙江越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东一路**iv> 法定代表人胡华良,市长。

出庭行政负责人楼闯,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石仲广。

第三人高阳县伟鹏纺织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赵堡殿村****v> 法定代表人张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娜,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人民政府商标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好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诸暨市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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