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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8民初572号
案件名称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民初572号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斯考特凯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80米大道**iv> 经营者:黄菲菲。

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桐城市聚朋商务酒店侵害商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速伯艾特(北京)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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