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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万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知民初92号
案件名称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汕头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万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汕头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万亮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92号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9。

法定代表人:文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5MA52GUM66N。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1,男,汉族,1983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11,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众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某1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年**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傲飞创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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