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54号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漕河泾开发区松江高科技园莘砖公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4785712N。
法定代表人:汪海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郾城区裴城镇坡红百货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马庄村信用代码:92411103MA45HPQY3F。
经营者:苏红坡。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诉被告郾城区裴城镇坡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5日,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淘米动画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