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90号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经济区蓉江家具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20607XXXX1X。
法定代表人:罗定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鸣,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康区茂轩家具经销部,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办鑫福源白坯家具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XXXXX2MA35QNXXXH。
经营者:何晓慧。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康区茂轩家具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66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金郎家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