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922号原告: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曾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xxx,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经营者:李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xxx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x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xxx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