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398号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开明,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强,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华,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