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民辖287号原告:南希·特德赛(TEDESCHINANCYKATHRYN),住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代顿海滩市。
被告:上海傲葡德光学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保罗·安德鲁·贾内尔(PAULANDREWJANELLⅡ)。
原告南希·特德赛(TEDESCHINANCYKATHRYN)与被告上海傲葡德光学产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
原告南希·特德赛(TEDESCHINANCYKATHRYN)诉称,原告系名称为“具有断开结构的螺钉和使用该螺钉的方法”、专利号为ZLXXXXXXXXXXXX.2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长期大量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的产品,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赔偿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1,600元,及其他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
4.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第一审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且案情较为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对于同类案件审理具有参考价值,鉴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报请提级审理,故决定本案由本院审理。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剑峰审 判 员 朱佳平审 判 员 陶 冶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 伟书 记 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