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282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聪聪,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住丰县。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聪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张聪聪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