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791号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起湾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99726509B。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文,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州区黑哥副食批发部,住,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赵家街道裕和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4MA5UFUK20H。
经营者:赵文君,男,汉族,1991年9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州区黑哥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开州区黑哥副食批发部达成和解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凯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