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5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OO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啟群,女,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啟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