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827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天通苑东苑****楼4门301、4门302。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林涛,浙江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洪香电子商务经营部,,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陇海东路**金誉良苑**楼******经营者:张洪香。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管城区洪香电子商务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