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内01民初762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强,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川县恒丰土产五金门市部,经营场所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青山路粮香**门脸房(实际经营地:呼和浩特市武川县青山路农村信用社五分社往南恒丰五金土产电料)。
经营者:焦淑鲜。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川县恒丰土产五金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2020年11月10日,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