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9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海鹏,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园语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和睦井乡马乡村村东(村委会东行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尹圆。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园语福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