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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学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203刑初96号
案件名称吕学雷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吕学雷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鄂0203刑初96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学雷,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聊城市,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君储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租住山东省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因盗窃于2006年11月24日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会清,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学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公诉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变更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施向东、检察官助理杨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学雷及其指定辩护人刘会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吕学雷(山东君储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储公司)在微信朋友圈中得知唐某(浙江胜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需要购买一批38CrMoAL合金结构钢的信息,吕学雷主动联系唐某,谎称其公司库房有大冶特殊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特钢)38CrMoAL钢材的现货,并将贴有自己伪造的大冶特钢商标标签的钢材视频,连同变造的大冶特钢产品合格证明书及君储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并发给唐某,双方通过微信签订38CrMoAL合金结构钢的购销合同。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吕学雷将从山东三合伟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直径70的42crmo钢材13.368吨,价值59086.56元,张贴其伪造的大冶特钢的注册商标后,假冒大冶特钢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销售给唐某。

期间因唐某需要购买抚顺钢铁有限公司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被告人吕学雷将从山东泰安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的直径130的42crmo钢材6.29吨,价值27990.50元,张贴其伪造的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后,假冒该公司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销售给唐某,共计非法获利44148.54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学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吕学雷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吕学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吕学雷对上述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学雷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没有异议,其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吕学雷到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其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吕学雷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下旬,被告人吕学雷(山东君储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微信朋友圈中得知唐某(浙江胜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购买一批直径70mm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的信息,吕学雷主动联系唐某,谎称其山东君储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储公司)库房有大冶特殊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特钢)38CrMoAL钢材的现货,并将贴有自己伪造的大冶特钢商标标签的钢材视频,连同变造的大冶特钢产品合格证明书及君储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并发给唐某,浙江胜佰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佰公司)与君储公司通过微信签订38CrMoAL合金结构钢的购销合同。

2020年4月底,被告人吕学雷将从山东三合伟业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价值59086.56元巨能牌直径70mm的42CrMo钢材13.368吨,张贴其伪造的大冶特钢的注册商标后,假冒大冶特钢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销售给胜佰公司。

期间因胜佰公司需要购买抚顺钢铁有限公司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被告人吕学雷将从泰安鑫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价值27990.50元巨能牌直径130mm的42CrMo钢材6.29吨,张贴其伪造的东北特殊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后,假冒该公司的38CrMoAL合金结构钢销售给胜佰公司。

被告人吕学雷收到胜佰公司支付给君储公司的货款131225.6元,共计非法获利44148.5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劳动教养决定书、搜查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宁波银行客户手机回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山东君储钢铁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明细、照片;

证人虞某、唐某、李某、陈某的证言;

被告人吕学雷的供述与辩解;

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学雷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并销售该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吕学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吕学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查明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吕学雷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学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五月九日起至二○二一年五月八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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