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刑更1025号 罪犯洪神保,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闽0525刑初1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洪神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已交清)。
宣判后,被告人洪神保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闽05刑终17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根据罪犯洪神保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洪神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本轮间隔期2019年1月至2020年8月,获得考核分2414.5分,表扬四次。
以上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洪神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洪神保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八天(自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