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知民初16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逸凡,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绝之绝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汇金社区市场中路(火车站糖酒副食城**)。
经营者:刘艳平。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德市绝之绝食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科见审判员 孙孝明审判员 张秋岚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