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辽0203执17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晓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台安县工业园区光明西路**div>法定代表人么海波,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判决书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6000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申请执行人江西润田实业各项有限公司负担7814元,由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986元。
江西润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鞍山市绿家园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债权,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