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民初11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依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生洲,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丁依全,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4日以已与被告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