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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28民初115号
案件名称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28民初115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该协会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依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生洲,该公司法务总监。

被告:丁依全,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1月24日以已与被告恩施市全全酱品有限公司、丁依全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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