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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日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02知民初294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岸区日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岸区日目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02知民初29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特别授权),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阳(特别授权),湖北道博(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日目眼镜店,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公园**单元****。

经营者:徐墨,男,汉族,1993年2月27日出生,住武汉市黄陂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日目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日目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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