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1知民初363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商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商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舞阳县婷蕾百货商行,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北舞注渡镇三村会信用代码:92411121MA46APG71J。
经营者:郑蕾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舞阳县婷蕾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20年11月13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要调整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