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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新邵县永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5知民初303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新邵县永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新邵县永久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5知民初303号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守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敏,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邵县永久便利店,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资滨居委会**院内**。

经营者:黄永英,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资滨居委会**院内**。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邵县永久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劲松 审 判 员  周丽红 人民陪审员  晏顺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寒月                                                                           书记员     陈晓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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