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3民初883号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3-1)。
法定代表人:楼风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霞,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以诺咖啡馆,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先锋路**汇城广场(恒星世界)****v>经营者:陈庚。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鹏雷,北京颐和中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东丽区以诺咖啡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金之秘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屹松审判员 冯建明审判员 张培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法官助理陈方宁书记员刘晓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