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知民初393号原告: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清港镇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法定代表人:郑素球,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旦蓉,上海德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玉环瑜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中国无菌医疗器械装备制造(研发)基地西部。
法定代表人:蔡明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康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龙王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奇勇,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环瑜威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康康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玉环东美塑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