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662号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得力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25438442XD。
法定代表人:娄甫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张凌川。
被告: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德民路**(义乌市强哥日用品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5816690945。
法定代表人:孙跃平。
被告: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住,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div> 投资人:孙跃平。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浩航文具有限公司、义乌市廿三里文雅文化用品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得力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得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