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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茶殿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06民初11578号
案件名称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厦门茶殿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厦门茶殿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11578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宁,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茶殿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高崎北路**B120iv> 法定代表人:黄艺东。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厦门茶殿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 判 员  田 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黄雅珠 代书记员  彭媚媚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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