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34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艺茗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道立交桥**匝道南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8QWJL1E。
法定代表人:魏美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艺茗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无法送达被告的原因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形式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