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15号 原告:肖红卫,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荣,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杰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法定代表人:兰善旺。
被告:南康区杰宇尚品家具销售部,经营场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经营者:黄昭河。
原告肖红卫与被告赣州市南康区杰宇家具有限公司、南康区杰宇尚品家具销售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肖红卫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2、3项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总计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此后,原告肖红卫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肖红卫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红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肖红卫已预交1609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红卫负担,退回原告肖红卫15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