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86号 原告:唐光华,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博伟,江西秦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刚,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陈刚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光华申请将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现原告唐光华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光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唐光华已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唐光华1025元。